好不容易鼓起勇氣聲請到法院的保護令,以為終於可以安心,對方卻還是再次動手。這種時候,除了身體的傷,更讓人崩潰的是「連法律都擋不住他」的無力感。如果你正處在這樣的處境,請先知道:這不是你的錯,而且你還有很多可以保護自己的方法。
這篇文章會依照優先順序整理:先確保安全、再保存證據,最後說明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,以及在台灣以此訴請離婚時大致會怎麼被看待。法律部分僅為一般說明,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單位。
第一優先:你的人身安全
- 危險當下立刻撥打 110:告訴警方你有保護令、對方正在違反。若有人受傷,請撥打 119。
- 撥打 113 保護專線:24 小時服務,可以協助安全規劃、緊急安置與後續資源轉介。
- 預先準備安全計畫:把證件、健保卡、少量現金、手機充電器、常用藥品放在容易帶走的地方;和信任的親友約好求救暗號;記下附近派出所與可以暫住的地方。
- 孩子的安全也要一起考量:教導孩子在危險時躲到安全的房間或向鄰居求助、記得撥打 110。
如果你正在計畫離開,可以參考要離開自戀型伴侶或主管?安全撤離、降低報復風險的 5 個步驟,以及準備離開前:保護財產、證據與隱私的清點清單。
第二步:保存證據
- 就醫驗傷:盡快到醫院就診,告訴醫師傷勢是被打造成的,並申請驗傷診斷證明書。即使傷看起來不嚴重,也建議留下紀錄。
- 報案紀錄:報警後保留報案三聯單或相關紀錄。
- 照片與訊息:拍下傷勢與現場狀況,保存對方的威脅訊息、語音或錄音。備份到對方無法存取的雲端或交給信任的人保管。
- 保護令影本:隨身或放在安全的地方保留一份,必要時可以出示給警方。
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
在台灣,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將違反保護令中特定禁止事項(例如禁止施暴、禁止騷擾、命遠離等)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,警方可以依法處理。也就是說,對方再次施暴,除了傷害等其他可能涉及的罪責,還可能另外構成違反保護令罪。請配合警方與檢察官的調查,你也可以詢問承辦人員案件進度。
如果保護令即將到期,而暴力風險仍在,可以在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,並把再次施暴的紀錄一併提出。
以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訴請離婚
《民法》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,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。一般而言,法院會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已經超過夫妻間一般能忍受的程度,使共同生活失去人格尊嚴與安全。
當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,對方仍再次施以肢體暴力,通常代表暴力不是偶發事件,且對方無視司法的警告。這類情況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是很有分量的事實,驗傷單、報案紀錄、保護令裁定與刑事案件資料,都能成為重要的證據。不過,法院仍會依個案的具體情況判斷,沒有「一定會准」的保證,建議由律師協助評估與準備。
子女親權的考量
如果有未成年子女,法院在決定由誰行使親權時,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。依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的規定,已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下,法院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。會面交往的安排,也可以請求法院設定保護子女與被害人安全的條件。
經濟有困難時
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,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與社工也能協助轉介法律、經濟與居住等資源。
照顧自己的身心
長期處在暴力與恐懼中,失眠、驚嚇、自責、麻木都是很常見的反應。你不需要獨自撐著,可以透過社工轉介心理諮商,或找身心科醫師、心理師談談。情緒快撐不住時,可以撥打衛福部 24 小時免付費的 1925 安心專線;需要家暴相關協助請撥 113,緊急危險請撥 110 或 119。
常見問題
對方只是罵人、跟蹤,沒有動手,也算違反保護令嗎?
要看保護令裡的內容。保護令常會包含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或命遠離住所等事項,只要對方做了保護令禁止的行為,就可能構成違反。請對照你手上的裁定內容,有疑問可以詢問警方或 113。
報警會不會讓對方更生氣、更危險?
這是很多被害人真實的擔心。建議先和 113 或社工討論安全計畫,例如報警前後先到安全的地方、請親友陪同。無論如何,在立即危險時請優先撥打 110。
我還沒決定要不要離婚,現在蒐證有用嗎?
有用。證據不只用在離婚,也和保護令延長、刑事程序、子女親權等都有關。先把證據保存好,讓自己保有選擇權,之後再慢慢決定下一步。
結語
保護令不是一張讓暴力自動消失的紙,但它讓你在法律上有更多保障,也讓每一次違反都留下紀錄。先顧好安全、保存證據、找到可以依靠的人與資源,再一步一步做決定。你值得過沒有恐懼的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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